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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重艾滋病人义务有利于保护社会

郭松民 | 2012年02月07日,10:54

 

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(草案审查稿)》日前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有望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。除了“艾滋病人滋事要承担法律责任”之外,草案审查稿明确,今后艾滋病检测将采用实名制,艾滋病感染者有义务将病情告知伴侣(26日《法制日报》)。

 

长期以来,由于片面强调对艾滋病人隐私的保护,我国对艾滋病感染者的信息做了过于严格的保护,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甚至明确规定:“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、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、住址、工作单位、肖像、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。”这样的规定虽然充满善意,但客观上却使得感染者周围的人,尤其是他(她)的配偶或性伴侣,处于一种无法保护自己的状态之中,艾滋病人反而占据了某种道德高地,个别人甚至动辄以受害者的面目要挟社会。

 

心理学的研究表明,不确定性往往最容易让人恐慌。这些年来,“艾滋针”、“艾滋牛奶”之类真真假假的信息屡屡造成社会扰动,应该说是和社会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分布状况若明若暗是有关的。

 

过度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,最大的危害还在于客观上会导致艾滋病以更加隐蔽的方式迅速蔓延。在我国,目前普遍推行的是艾滋病患者匿名就诊制,其所造成的安全隐患是,大多数接受艾滋病检测的人在检测时使用假名字,有的患者在被检测出感染艾滋病后立即“蒸发”,这不仅影响到疫情的准确统计,也使得他们的配偶、性伴侣等根本不可能保护自己,形成了一种“关爱艾滋病感染者,却不关爱正常人”的奇特格局。2009年,就有报道披露,深圳的一名男性感染者,通过上网、去酒吧、找小姐、“抠女”等方式,传染了100多名女性,而且均记录了她们的手机号码。

 

据统计,中国自1985年报告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,疫情逐渐扩散蔓延,目前已经呈现出3大特点:递增速度达每年30%。艾滋病流行波及范围广,疫情上升趋势明显,某些地区进入快速增长态势,现已波及全国所有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扩展到社会各个阶层,以沿海及大城市为主。发病死亡高峰已经出现。艾滋病传播途径日趋多样化,经性传播逐年上升,逐步成为主要传播途径——这显然和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受到过度保护有关。

 

目前,虽然全世界付出巨大人力和财力进行研究,但至今尚未研制出根治艾滋病的特效药物,也没有可用于预防的有效疫苗,艾滋病有着高传染性、高发病率、高死亡率的特征,被称为“超级绝症”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不久前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,2011年,中国有28000多人死于艾滋病。

 

防止对艾滋病感染者歧视,主要依靠普及艾滋病知识,而不能靠向感染者周围的人隐瞒真实情况——这是我们在艾滋病防治过程中所陷入的一个最大的误区。

 

保护和关爱艾滋病感染者,同时不要使健康人处于一种无法保护自己的不设防状态,这两者之间应该求得一定的平衡——其实在我看来,保护健康人不被传染甚至更加重要——广西在这个方面带了一个好头。但很显然,解决这个问题,单靠广西一省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,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改变过度保护艾滋病感染者隐私的做法。因此,借鉴广西的经验,修改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不宜久拖,因为中国艾滋病疫情的形势,已经很严峻了。

 

http://news.ifeng.com/mainland/detail_2012_02/06/12313100_0.shtml

http://www.chinalnn.com/Html/Article/Class11/Class12/12_185015_P3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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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地址: http://guosongmin.blshe.com/post/157/7579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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